作者:王志军
近期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强调,要把历史文化传承保护放在更重要位置,深入研究我国行政区划设置历史经验,稳慎对待行政区划更名,不随意更改老地名。
地名与特定的人文或自然地理直接关联,包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作为最常用的社会公共信息之一,其不仅发挥着管理、服务、军事等功能,还有着历史纪念、文化传承等价值。早在2007年,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大会暨第二十四次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会议便确定,地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地名文化是一种独特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需要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地名规范性、法治化建设的规章,对地名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地名文化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旧城改造中历史地名遭到破坏,一些含有历史文化信息的老地名消失;带有文化内涵和历史意义的地名被舍弃;在撤县设市、撤县设区后,一些古老县名被更改;有些地名中的生僻字被不合理替换等。
我国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多次提及“中华优秀文化”“中华历史文脉”,并特别强调“地名文化保护”。条例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同时,还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在地名文化保护中的责任。条例将地名文化保护置于紧跟时代、更加严密、易于落实的法治框架中,有利于消除地名命名中的随意起“洋名”、起怪名乱象,更好保护地名文化。
当前,我国地名管理及地名文化的保护传承已经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地名文化已成为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资源和领域,地名文化在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常生活、文化旅游和国际交流交往等的同时,将不断坚定中华文化自信,推动我国文化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