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邝伟楠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就进一步推动广西文化旅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丰富旅游业态,打造城市旅游名片,建设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旅游休闲街区,出台了《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符合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相关条件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特色鲜明,文化资源、文化景观丰富,文化展示空间和活动、服务条件良好,旅游休闲业态种类多样、形式新颖,经营单位数量充足、经营状况良好;功能完善,旅游公共设施与信息服务体系健全;访客综合满意度较高(80%以上);在全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到位,符合国家各项工作要求,街区各类主体及其运营行为取得全部相关必要手续;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自检分数达850分(含)以上。
《办法》要求,对旅游休闲街区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对已授予旅游休闲街区称号的单位,每3—5年进行一次复核,经复核未达850分的,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称号处理。被取消“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予受理再次申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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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