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见习记者 魏彪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8月5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25条,明确界定了各类保护行为边界,为保护责任人日常维护和修缮提供了指引,对历史建筑保护进行了精细化的政策设计。特别在空间利用层面,《办法》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不突破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其他建筑可以进行更新利用。在功能利用层面,《办法》衔接北京市城市更新等相关研究,提出历史建筑功能转换的引导策略。
《办法》依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对历史建筑干预程度的不同,解释了各类保护措施的定义、目标、保护要求及注意事项,明确界定“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等措施的行为边界和管控要求,界定“应急抢险”与拆除后“原址复建”的区别,避免修缮过程中因界线模糊而造成“建设性破坏”。
《办法》明确了分类管控底线,兼顾保护与民生改善。在保护价值载体的前提下,为适应现代生活需求,《办法》提出“维护和修缮”行为的分级管控标准,明确在修缮过程中“哪些可以动、哪些不能动”,以实现“建筑立面依据原貌进行修缮、整饰,结构构件按原结构进行更新,建筑内部可进行平面布局调整以满足现代使用需求”的目标,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同时,针对北京市合院式历史建筑多的特征,《办法》将“因整体结构(围护结构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形、倾斜、沉降,严重影响使用安全的,采用原形式、原材料通过局部或整体落架大修方式进行的翻建”纳入维护修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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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